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市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必要性

2018年以来,因国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调整,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中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已无法通过补缴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切实做好民生保障工作,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亟待调整。

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三)《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在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公示届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社会保障费用全额划拨到指定的财政专户。

三、政策制定过程

2022年,按照西安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计划安排,市人社局在前期调研、政策研究、专家讨论、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初稿,并按照《西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2023年2月13日,《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办法》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合理确定补贴标准,足额落实补贴资金,以将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方向,以施行缴费补贴为重点,通过给予参保缴费补贴的方式,提供相应的养老保障服务。

(二)保障对象

1.保障范围: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7月1日以后因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6周岁;(2)未参加我市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3)具有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户籍仍在本村(组)。

2.保障人数确定:按照“人土比”原则,由村(组)按照本次所征土地占比,在本村(组)范围内同比例确定享受补贴条件人员总数。享受补贴人员总数=本次征地时该村(组)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总数×(本次征收的该村(组)集体土地面积÷本次征地前该村(组)集体土地面积)。

3.人员名单产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从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中确定本次征地享受补贴人员。

(三)补贴标准

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区片综合地价、保障对象区位分布、财政收入等因素,科学确定补贴标准,并报市人社局备案后执行。

(四)资金筹集

城市批次用地项目所需补贴资金由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列入土地征收成本,单独列支;用地主体明确的单独选址项目所需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列入工程概算,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落实。

(五)保障模式

1.以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下发日为补贴政策落实起始日,向已确认享受补贴资格人员落实补贴政策。

2.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资金通过“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口径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重新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资金发放给本人。

4.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或通过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其个人缴费部分,待其满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将补贴资金余额发放给本人。

5.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中途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完成险种衔接手续后,将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补贴人员死亡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补贴资金余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放给本人或依法继承;户籍迁出我市且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经办机构依本人申请将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六)工作流程

1.各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在申请征地前初步确定保障人数,测算补贴资金,初步拟定养老保障方案。

2.市人社局对养老保障方案进行备案审核。

3.各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在征地获批后确定享受补贴人员名单,核定并将补贴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4.市人社局对养老保障方案及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核。

5.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经办机构以征地获批时间为基准日向享受补贴人员落实补贴政策。

(七)政策衔接

1.按照“老人老办法”原则,应领取养老补助金人员继续按原标准享受待遇。

2.因政策原因无法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应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标准并参照本《办法》落实报销政策。

3.对未落实养老保障政策的已征地项目,由各地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