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统计工作多次指示和批示,中央领导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法治建设和监督督察问责,严肃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党的十九大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角度,明确提出“完善统计体制”,将统计工作纳入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7年印发了《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印发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出台的意义

《意见》《办法》《规定》的出台,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又一“利器”,是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全面部署,是对统计督察职能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是推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三把“利刃”,要求之高、尺度之严前所未有,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对推动统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于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问责机制,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意见》《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党政同责,《办法》界定问责档次,《规定》检验政策执行、制度贯彻、责任追究是否到位。违法责任追究涉及党政主要领导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责任档次有党纪4档,政纪5档。

《意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为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提供了总体方略,是做好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和时间表。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亮点:

(一)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对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对于查实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县级以上统计机构应当对具体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统计机构。

(二)加强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管理和责任追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完善政绩考核指标,改进政绩考核方法,树立正确政绩观和用人导向。要对是否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相互攀比、在统计数据上造假等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将其作为领导班子和干部推优评先及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对干部是否善于利用统计数据进行考核。把统计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院校、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

建立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实行全面记录、全程留痕,保留完整档案。加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力度,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的,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严肃处理。对未严格履行监督统计法执行情况职责的,对本地、本部门大面积或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的,以及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党政有关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对领导干部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授意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包庞、纵容统计造假,阻碍拒绝统计执法检查及追究统计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不到位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子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

(三)建立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制。政府机关和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阻碍、拒绝统计执法检查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对未依法及时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对违规干预统计工作不记录在案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四)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明确统计执法机构,增强统计执法力量。加强统计执法人员、装备、经费保障,提高统计执法能力,强化统计执法权威。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统计工作约谈制度。建立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民间统计调查。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监督,规范统计执法行为,建立完善统计违法违纪惩罚、公示、曝光制度和工作细则。强化统计立法和普法宣传力度,推动部门、单位、个人依法配合统计工作。健全统计弄虚作假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全面推进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完善统计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统计人员诚信档案。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对干预统计调查拒绝、抵制不力,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严格依照统计法给予通报、警告、罚款等处罚;故意虚报报统计数据的,予以公开曝光,并纳入全国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办法》细化了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和惩戒机制,使认定标准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一)明确了适用主体。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罚处理,向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工作。

(二) 明确了处分处理的对象。

1.公务员;

2.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党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上述人员有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统计机构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由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纪依法给予处罚处理。

中央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处分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健全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统计机构和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快构建统计违纪违法处分处理建议移送机制,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案件立案调查或直接核查结束后,对有关责任人员拟给予处分处理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移送有处分处理权限的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拟给予组织处理的,应当移送组织(人事)部门。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依纪依法及时处理,并于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的统计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案件资料移送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统计机构移送案件时,应遵循“谁立案、谁调查、谁移送”的原则,由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立案的应报上级统计机构同意处分处理建议后方可移送。

(四)严格执行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办法》明确指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完善证据,客观公正地认定统计违纪违法情节,严格认定领导人员、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责任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检查对象责任人员的统计违纪违法情形,准确界定包庇、纵容责任人员统计违纪违法情形,综合考量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罚处理情节,确保对各类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善。

(五)严格责任落实。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纪检机关、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

《规定》共二十条,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目的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要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统计制度保障。《规定》具有三大方面突出亮点:

(一)《规定》明确指出,国家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批准督察事项,审定督察报告,研究解决督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承担统计督察日常工作。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统计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二)《规定》明确提出,对省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督察。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

(三)《规定》明确要求,统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有关纪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不如实报告统计督察情况,甚至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泄露统计督察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及其他工作秘密的;统计督察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利用统计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有其他违反统计督察纪律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