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挂牌、交通安全及消防安全等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西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结合《规定》发布后我局收集群众关心的问题,现将《规定》政策解读及群众关心问题解答如下: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要求及《西安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安排,结合2024年6月24日市人大召开的电动自行车立法专题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综合管理,经过学习借鉴、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等方式,由市公安局编制,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规定》,在《规定》实施满两年后适时启动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34条,分别从适用范围、管理原则、部门管理责任、生产销售、登记挂牌、交通管理、过渡期管理、消防安全、鼓励措施、实施时间等方面依法依规做出规定。一是根据国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各部门在电动自行车管理中的职责。二是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为。三是明确了道路通行应当遵守的规定、禁止行为和事故处理。四是明确了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非法载客。五是明确对停放区域提出设置要求和消防安全要求。六是鼓励佩戴安全头盔、鼓励购买保险、鼓励规范充电、鼓励更新替代。
三、关于群众关心的问题及解答
结合《规定》发布后各大媒体及网络反馈的群众问题及建议,我们梳理了9条群众提问最多的问题予以解读。
(一)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的区别是什么?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的两轮自行车。目前正在执行的是《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最高设计时速25km/h,电机功率小于等于400W,整车质量小于等于55kg,电池电压小于等于48V,安装脚踏装置。2025年9月1日起,全国将执行(GB17761-2024),对整车质量、脚踏规定有所调整,我市将根据国家强制标准的调整,对电动自行车综合管理进行调整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须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上道路行驶。
根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GB/T5359.1-2019),电动摩托车是指电力驱动的摩托车,其中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电机功率不超过4kw,普通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km/h,电机功率大于4kw。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须考取相应驾驶证,悬挂机动车牌照,购置交强险上道路行驶。
(二)电动自行车如何登记挂牌?
目前,全市共有电动自行车挂牌网点215处,市民群众可拨打122交警热线咨询就近挂牌网点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挂牌。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时,应携带车辆合格证(需具有CCC认证)、购车发票(需注明车架号)、车主身份证原件,代理办理的还应携带代理人身份证和车主委托书。
(三)电动自行车登记是否收取费用?
在陕西省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按照《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陕公通字【2022】50号)文件及相关行业收费标准,收取牌证工本费6元。
(四)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是25公里吗?为什么《规定》里说的是15公里?
按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时速25km/h。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时速25公里是电动自行车显示器或仪表盘速度可达到的最大值,而15公里是法律规定可以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最大值。由于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电力驱动助力的自行车,故国家法律规定是参照自行车的速度进行规定。相对而言,摩托车可以拥有更快的速度和通行效率,故交通风险要大于电动自行车,所以要按照机动车管理,学习更多交通安全知识,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方可上道路行驶。
(五)“老头乐”能不能上道路行驶?
“老头乐”是民间俗称,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正三轮摩托车,一种是低速电动四轮车。属于正三轮摩托车并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老头乐”,在车辆登记挂牌、驾驶人考取相应驾驶资格后,可以上道路行驶。属于低速电动四轮车的,由于目前国家工信部门未出台相关技术条件规定,也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该类车辆仅限在道路外的封闭空间使用,按照《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3条规定,禁止上公共道路行驶。
(六)为什么部分“老头乐”能生产能售卖,却不能上道路行驶?
经前期调研,目前市场在售的部分三轮摩托“老头乐”已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属于正规的正三轮摩托车,在登记挂牌、驾驶人考取驾驶资格后,可上道路行驶。属于四轮低速电动车的“老头乐”作为封闭空间使用车辆(如工厂、学校、园区内摆渡)也允许生产销售,但按照《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3条规定,禁止上公共道路行驶。按照《规定》第1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其他电动车或者场地观光游览车、电动平衡车、低速电动车等非道路用车辆及残疾人电动轮椅车作为电动自行车进行宣传、销售。以电动自行车名义销售的电动车因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销售商在销售时隐瞒、欺骗的行为,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销售行为。
(七)超标电动车是否可以在机动车道行驶?
超标电动车在过渡期内悬挂超标车辆临时号牌的,参照非机动车管理,允许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过渡期结束后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符合摩托车登记挂牌条件的车辆,须登记挂牌,驾驶人考取相应驾驶资格后,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关于摩托车方面的规定行驶。主要规定有:应当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车道行驶,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只准在辅路上行驶,同时要注意设置有摩托车禁行通行标志的路段,按照道路标志指示行驶。二是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车辆,按照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在非机动车道内按规定行驶。三是无法登记挂牌的非标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市民群众可按照我市电动自行车更新替代补贴政策对车辆进行更替。
(八)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按照《规定》第28条,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内,已登记并悬挂过渡期临时号牌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按照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过渡期届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进行处理。驾驶未登记挂牌或悬挂假牌、套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按照机动车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九)违反了《规定》的相关条款,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规定》内的所有禁止性规定均有国、省、市级法律法规为依据,故违反了《规定》的相关条款,对应的管理部门会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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