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纪委负责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有: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 对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按以下办法区分责任:

(一)经分管领导审核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处室)承担次要责任;

(二)未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由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承办人发生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为,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处室或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反党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建议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室。

第十二条 对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做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